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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指南
Date: 2010-09-03
一、审批内容
  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所确定的高技术重大专项(不包括其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大额配套项目如受当年总额限制不能达到配套标准的,可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分年度配套。国家下达计划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但最高不超过1:1比例。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近两年内立项,目前已有国家资助经费实际到账。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9日10:00-15:3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9日10:00-15:30
  3、联系人:张妍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考察或答辩——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原项目下达机构验收结果为本配套项目的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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