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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联合资助项目 申请指南
Date: 2017-07-06

一、审批内容

深圳—以色列科技研发合作项目联合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六)《深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深财预〔2013〕61号);

(七)《深圳市与以色列产业研发合作协议》,深圳市政府、以色列政府,2011年9月7日。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采用事前资助方式。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已与以色列注册的企业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进行合作研发等科研活动,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并需提交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的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签字,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科技处统一报送。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中方申请单位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以色列合作单位需按照以色列创新局指南要求,通过在线系统填写和提交正式项目申报书。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中方申请单位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我院网上填报受理截止时间:7月25日。

2.我院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7月25日。逾期不收。

联 系 人:张妍 26033775。

(二)以色列合作单位

受理机关:以色列创新局

联系人:Ms. Talia Goshen-Zur,电话:+972 3 5118166,邮箱:Talia.Goshen@innovationisrael.org.il

八、中方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联合以方受理机关确定联合受理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与以方受理机关召开联合评审会确定拟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金。

十、审批时限

深以双方联合确定受理批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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