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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Date: 2010-08-28
一、审批内容
深港两地合作进行的科技研发和科技交流活动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互联网、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制造、食品安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一般合作研发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科技交流活动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经费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的本项年资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
审批方式:深港共同定题、单位自愿申报、深港联合评审、独立现场考察、社会公示、深港联合资助。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深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合作研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合作方之一须为香港的有关机构(香港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且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
项目合作各方已就任务分工、经费投入、成果分享等问题达成一致性协议;
项目执行期一般要求不超过2年。
2.科技交流活动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为是科技交流活动具体的承办单位;
   申请项目已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合作研发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8.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9.香港合作单位向香港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10.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11.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其它证明材料。
    (二)科技交流活动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的原件;
2.举办活动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举办或参加活动的目的、主题、规模、日程安排、参加人员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7.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事业单位免提交);
  8.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验原件);
9.活动现场相关证明材料(照片、签到表、活动发放的材料);
10.交流活动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1.港方专家简历及讲学内容概要;
12.活动主要参加人员简介;
13.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1)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2)主办、协办、支持单位同意的文件
(3)如承办单位为多家,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4)交流活动的宣传材料
(5)申报单位以往举办类似活动的相关材料
(6)交流活动学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7)嘉宾学术水平及学术地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站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07月12日,逾期不收。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07月13日,逾期不收。
(三)联系人:张妍      电话:26033775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员会。
九、审批程序
    (一)合作研发项目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文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材料——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香港创新科技署联合评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员会共同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经费。
  (二)科技交流活动项目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文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材料——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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