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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Date: 2024-11-30

 

各学部/学院、研究院及相关教师: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决定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4.《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5.《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6.《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7.《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10.《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二、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事后补助、注册许可认证、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工融合专项等项目,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附件(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530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五、申报时间

  校区申报截止时间2024122518:00

  六、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咨询电话:0755-86527902)。

  (四)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或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九、咨询电话

(一)校区科学技术处:冉老师(平台类),86522354;徐老师(项目类),26032772;唐老师(购置评议),26033318。

(二)发改委各领域咨询电话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8812034088127015

  生物医药:8812136388121107

  高端医疗器械:88125787

  大健康:88121363

  安全节能环保:88128225

  新能源:88127461(虚拟电厂),88127203(氢能)。

 

附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科学技术处

20241129

审核人: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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