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针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 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 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竞争性安排,采用专家评审和招标投标两种形式,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立专家制度。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同意立项的,须确定项目牵头单位、经费下达单位。需修改完善的,由经费下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重新组织并提交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是指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或综合协调单位,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执行监督。
经费下达单位是指省财政专项资金直接下达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与经费下达单位可以一致。
第十三条 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联合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经费下达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合同,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以组长负责制为主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组长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节点控制,分级负责、分阶段落实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专项进行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当地重大专项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定期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项目进度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地方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㈠ 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省科技厅在受理验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㈡ 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省科技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㈠ 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㈡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㈢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㈣ 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㈤ 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㈥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激励惩戒
第三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承担重大专项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在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等方面享受优先推荐或支持,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产品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课题组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财政科技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