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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Date: 2010-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专项经费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三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类别 :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的资助;
(三)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
(四)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的资助;
(五)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含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证书授权期限没有超过5年(以材料受理日期为准);
(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或生产经营活动;
(二)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
(三)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重视知识产权信息建设和信息利用,已建立科研开发的专利或软件版权检索制度;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计算机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标权)的产品或技术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六)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申请、管理、运用、保护、宣传、培训和奖励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2%以上;
第六条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研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
(四)标准研制项目至少有一项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七条  申请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并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单位已具备基本的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能对辖区内的企业开放。
(二)注册地在南山区,具备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或科研院所。单位已具备基本的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有专门的专利情报分析工作人员;具备为企业提供专利查新和咨询业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向境外专利局(组织)或PCT受理局申请了该专利,且发生了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经费不给予资助: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申请企业近两年内因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记录的。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金额
第十条  专项经费根据项目需要一次性或分数次以无偿方式拨付。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根据年度使用情况分次拨付。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金额:国家标准研制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行业标准研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一年内参与多个标准的研制的企业,其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境外发明专利申请项目资助金额为:
(一)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国际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项,国家阶段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三)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国/项;
(四)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5个国家申请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发明专利实施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属于转让的专利技术,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利要求书;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知识产权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有代表性的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制度、检索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销售额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专项审计表;
(七)其他企业资质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或标准提案或其他可证明已立项的有关材料;
(四)与项目相关的专利技术情况说明。(专利证书交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资助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立专利数据库(信息平台)的有关合同或材料;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通过PCT申请国际专利的,可以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收到相应国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或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自收到境外专利局(组织)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自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一并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提交外国专利局(或组织)的受理通知书;已经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五)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已获专利证书的无须提交此项)。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专项经费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批的办法,具体受理日期以每年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在南山区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内容为准。
(二)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给受理回执。
(三)业务负责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类别(五)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不需要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及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书面报告。类别(五)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初拟经费资助计划,报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讨论。
(六)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并编制经费计划。
(七)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局务会议重新审定。
(八)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经费资助计划;
(九)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资金使用计划、验收及违约责任等;
(十)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和有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对资助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用于补助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批准,将剩余专项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专项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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