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并结合
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各办、处、室,学科部(所、中心),校办企业及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命名的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团体。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我院及其所属单位和团体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商标权;
(二)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名、校标、宇楼群轮廓图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我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我院的名称,以我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以及我院的校标等均为我院的无形资产。我院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我院形象的方式。我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我院的名誉。
第五条 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名义设立机构,或对外签署协议、合同时,必须经我院授权或我院主管领导的批准;协议或合同中必须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约定。
第六条 执行我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等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我院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我院享有。
第七条 由我院主持、代表我院研究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科研项目为学院项目,其所有权由我院享有。
第八条 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制,并由我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项目产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权均由我院享有。
第九条 在执行我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等技术秘密属于我院所有。
第十条 我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我院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我院的知识产权带出。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归我院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有或者双方共有。
第十一条 在我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我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我院所有或持有。上述人员在离开我院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我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产品及计算机软件等交回我院,各单位有责任保护我院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转让。
第十二条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及材料、产品、计算机等交回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ΟΟ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