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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Date: 2016-11-28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筹)科技条件资源优势,服务深圳科技创新,全面提升科技条件资源开放质量,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外币购买按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仪器设备均需上网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体系。科技发展处作为学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所在实验室(中心)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及实验室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自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共享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预约使用情况及联系人等服务信息需在科技发展处主页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及其所在院(系)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中心),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
第三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实验中心(室)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实行培训考核制度,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上机操作。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该管理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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